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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7-10-31 15:01:11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现正式颁布《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规定,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四、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五、本通知自2006年月 11 月2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 96号、苏环计[2004] 24号)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试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5]263号、苏财综[2005]73号、苏环计[2005]2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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